整治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整治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整治拒收现金违法行为?
1.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3.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4.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
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自行收费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委托代收方式,委托方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2.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3.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4.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采用一卡通、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5.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6.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做好解释工作。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7.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三、目前市场上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券别有哪些?
目前市场上主要流通的人民币券别是第五套人民币,包括100/50/20/10/5/1元面值的纸币以及1元、5角、1角面值的硬币。除此之外,第四套人民币的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现在仍然正常流通;第二套人民币5分、2分、1分硬币也在正常流通使用。
四、警惕!拒收现金违法,可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因拒收现金处以罚款50万元,拒收现金责任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某公园因拒收现金处以罚款10万元,拒收现金责任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某医疗机构因拒收现金被处以罚款19万元,拒收现金责任人被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乘坐机场大巴专线,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五:某便利店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被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
处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对于拒收现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形,对涉事单位给予警告,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将长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
五、公众应如何主动维护自身消费者合法权益?
面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公众应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要妥善保留相应证据或线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
六、投诉举报方式:
拨打政府便民热线“12345”
响水农村商业银行 宣